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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平与庄毅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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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107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与庄毅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平;庄毅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平,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现居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毅,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古运五爱苑A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平与被执行人庄毅健康权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庄毅名下150000元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全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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