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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李青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7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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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7513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李青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李青明;黄志成;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751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负责人:邝子球。被执行人:李青明,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黄志成,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委会禾长岗路。经营者:黄雪青。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17)粤197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终2245号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3执58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20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李青明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6105.44元,且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青明承担,以上合计6155.44元;被执行人黄志成、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631.63元,且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志成、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承担,以上合计2681.63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志成、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银行存款2681.63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631.63元。至此,被执行人黄志成、东莞市清溪世浩汽车维修部已履行完毕。另,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青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青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青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7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琼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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