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学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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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异95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学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学锋;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异95号异议人(案外人):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西镇新城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义。申请执行人:张学锋,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093318-4号。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锋与被执行人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位于涡阳县侧的房地产(地号:21XX40)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案涉房产产权属异议人。异议人1978年成立,系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2020年4月20日接到通知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中大道北侧(即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房屋、土地)已于2019年11月11日被法院查封。2018年11月6日,原涡阳申通快递员郭亚丽在下班途中被我公司院内突然倒塌的围墙砸伤,郭亚丽于2019年7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涡阳法院(2019)皖1621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举证的函、以房抵债合同书不能对抗原告举证的存放在涡阳县国土资源局的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备案材料”。判决异议人赔付郭亚丽各项费用339561.84元,异议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实际赔付郭亚丽135000元。据此,异议人认为涉案房产产权属异议人所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异议人,证号为涡国用(2010)第05XX14。故法院查封、执行异议人名下的房地产系错误的。为此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2.解除对异议人位于涡阳县侧的房地产(地号:21XX40)的查封。并提出证据如下:营业执照、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8463号民事调解书、(2019)皖162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2019)皖1621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366号民事调解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审查查明,张学锋与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锋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当日以(2019)皖162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房地产(地号:21XX40、房产证号:涡字第××号、50××32号、50××33号、50××34号、50××35号、50××36号、50××37号、50××38号、50××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经调解,本院作出(2019)皖1621民初8463号民事调解书。后张学锋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均登记在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经查档,被查封的地号21X40无转移登记信息,异议人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证。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案中,被查封的房屋登记在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应视其为权利人。异议人持有被查封的土地(地号:21XX4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视异议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综上,异议人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对位于涡阳县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松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珂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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