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汪英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3执恢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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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执恢64号案件名称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汪英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汪英杰;高丽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3执恢64号申请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相龙军,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英杰,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新市新邱区。被执行人高丽影,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关于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申请执行汪英杰、高丽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9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现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于海涛审判员 苏秀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博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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