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9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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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9754号之一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9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A1座首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0591798W。法定代表人:邱珍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孙楼村贴垟屋。法定代表人:黄善龙。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9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720.5元及违约金855.6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三、被告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466.18元。因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5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616.5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6执9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平阳县森韵包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度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南华审判员 李华江审判员 叶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健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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