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吕勇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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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督2号案件名称
张建军、吕勇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建军;吕勇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督2号申请人:张建军,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勇,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建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张建军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不能确定,符合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军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宇婷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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