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周、敬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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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917号案件名称
黄一周、敬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一周;敬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917号原告:黄一周,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遵义市播州区(法律援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敬力,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黄一周诉被告敬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一周负担。审 判 员 宋小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福鸿书 记 员 何 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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