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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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执1343号案件名称
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91634737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71号8号楼4单元4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310892964U(1-1),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区大才乡上错隆村。 法定代表人:杨发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根据生效的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服务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及其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成具体去向不明,该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详细释明了本案自受理以来的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虎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鼎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向东审判员郭晶审判员南加卓玛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汪庆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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