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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真东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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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683号
  • 案件名称

    沈真东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沈真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683号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沈真东,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后,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9)黔23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缴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6月13日、7月13日、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6月21日通过向望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21年9月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9)黔2326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沈真东罚金的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沈真东罚金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皮成磊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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