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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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226号案件名称
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226号原告: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31号明辉大厦706室。法定代表人:周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浙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金宝路社区居委会龚家榜组23号。主要负责人:周靖航,该分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澧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金宝路社区居委会龚家榜组23号。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6月7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碧成劳务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碧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凌人民陪审员 段 克 元人民陪审员 汪 金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高梦书记员张雪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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