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夏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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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76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夏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夏海燕;刘语文;何小武;周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组织机构代码67142428-5。负责人:赵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海燕,女,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刘语文,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何小武,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油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2021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恢7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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