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莉、祝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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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宋莉、祝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莉;祝宝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923号原告:宋莉,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祝宝峰,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宋莉与被告祝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莉负担。审判员 任丽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孟庆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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