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博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5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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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财保10号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博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博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财保10号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法定代表人:王扬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博华,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本院2021年9月3日受理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梁博华财产一案,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粟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炘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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