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与张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8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858号案件名称
刘某等与张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苗某;王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858号原告: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7号院甲63号东平房-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QXM58。法定代表人:潘尧彤,经理。原告:刘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媛,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靓,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苗某,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南,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与被告张某、王某、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尧思豪彤软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撤诉。审判员 徐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黎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水根、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下一篇 李明亮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