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根、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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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水根、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金水根;何平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水根,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平苗,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金水根与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何平苗在和解当日向金水根履行了20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广宇 审判员方照林 审判员林少辉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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