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水根、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水根、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金水根;何平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水根,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平苗,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金水根与何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何平苗在和解当日向金水根履行了20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广宇 审判员方照林 审判员林少辉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