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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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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59号
  • 案件名称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贾亚梅;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859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永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贾亚梅,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环路(二道西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仁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顺、贾亚梅、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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