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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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59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永顺;贾亚梅;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859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永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贾亚梅,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环路(二道西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仁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顺、贾亚梅、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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