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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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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65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县人民法院、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县人民法院;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县府前街东段。被执行人: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西侧郑东商业中心B区15#-3号楼1层107号。关于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豫07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1271元。因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报告名下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案件较多,财产均被前案件查封,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查到被执行人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案件较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8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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