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14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4号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女,1988年1月5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与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达吾列提塔拉丝供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所有的手机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对山别克哈布丁所有的手机,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