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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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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053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0533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刘增文,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何美琪,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万众公司于未完工程部分位于调查。鉴定机构在做造价鉴定中就指出因双方无法就未施工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确定应扣减多少未施工造价,梦工厂曾于2020年5月向万众公司发函,列明万众公司存在15项未完成部位和施工内容,万众公司在同年6月回函称同意与梦工厂就未完工程、增量等问题进行沟通,并在同年7月5日回复的联系函中针对梦工厂来函提出7项异议,从双方往来函件表述看,万众的确存在未完成项目,万众在一审笔录中也认可,万众公司应当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这15项中哪些是的确已完工的项目,万众公司对其中8项是否施工连回应都没做出,且梦工厂发函未施工内容与其后来委托华优美公司施工合同内容相同,因此梦工厂证据占据优势,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问题未做回应系漏审,故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往来函件、梦工厂与华优美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明细查清万众公司未完工程,在此基础上要求鉴定机构计算未完工部分造价,并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梦工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王彦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张紫涵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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