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秀兰、李好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1040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兰、李好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兰;李好强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58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李好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10号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52525元,执行费3688元,合计2562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新G78557×××长城牌车辆,已经被另案处理。尚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在乌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进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好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好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好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52525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好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尔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居拉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