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程家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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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606号案件名称
陈楚、程家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楚;程家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606号申请人:陈楚,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程家取,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陈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家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家取应偿还陈楚借款本金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部分案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执行人程家取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甘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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