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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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518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518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74243957,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法定代表人:俞国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云,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关于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星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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