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素娟、韦深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1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1407号案件名称
丁素娟、韦深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丁素娟;韦深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丁素娟,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韦深荣,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本院根据(2021)豫07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丁素娟申请,立案执行丁素娟与韦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丁素娟询问后,申请人丁素娟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1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79号 下一篇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