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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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679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建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679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负责人:才智斌,行长。被告:王建军,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书 记 员 彭 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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