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蔡洪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3执29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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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03执2916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蔡洪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蔡洪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03执2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广州市一德路旧部前56号石室。法定代表人:甘俊邱,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洪永,男,汉族,1936年9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蔡晓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蔡晓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与被执行人蔡洪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粤010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含同住人员)搬出广州市荔湾区后座三楼,将上述房屋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自2016年10月1日至搬迁退房日止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履行方案,故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03执29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裴洁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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