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瀚文、任传和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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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468号案件名称
邢瀚文、任传和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瀚文;任传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邢瀚文,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任传和,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邢瀚文与被执行人任传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17)辽068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679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将被执行人任传和的银行存款7101.96元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审判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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