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卫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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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892号案件名称
薛卫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薛卫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892号被执行人:薛卫星,男,汉族,2001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关于薛卫星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薛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104202元。因薛卫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薛卫星名下无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薛卫星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薛卫星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薛卫星无持有股票(股权)。三、现已找不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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