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政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823执9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911号
  • 案件名称

    王政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政凯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8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凯:被执行人毛燕婷、刘顺秉、毛玉欢、詹宇霖、李家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政凯与被执行人毛燕婷、刘顺秉、毛玉欢、詹宇霖、李家伟责令退赔【执行依据案号: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8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书】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退赔金额人民币398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发出结案通知。请申请执行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卡(法人的开设账户信息)等及时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已领取的请忽略),如本人不能亲自到我院办理退款,可在联系我院后,将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等邮寄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本院联系电话:0763-68××××3联系人:张书记员本院地址:广东省阳山县城南工业大道169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