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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曾嘉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2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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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2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曾嘉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曾嘉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2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0574510253L。被执行人:曾嘉贤,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执行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曾嘉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行审3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2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坤审判员  瞿 茜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健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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