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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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031号案件名称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王静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31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二 〇 二一 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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