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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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479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被执行人龚建江。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建秋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龚建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20000元、利息、费用金合计134745.8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龚建秋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龚建秋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龚建秋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龚建秋名下无房产。3、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建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建秋邮寄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龚建秋未到庭。5、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建秋户籍地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龚建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建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242.84元及利息等(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建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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