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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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19号案件名称
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延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19号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乡新华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666036306。法定代表人:陈谷峰,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店台村村西距村委会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534725139。法定代表人:于延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于延超,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延超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泰熙龙凤庄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延超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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