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克、王治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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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27号案件名称
马立克、王治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立克;王治颖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27号原告:马立克,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王治颖,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大连庄河市屯。原告马立克诉被告王治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立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树义自愿负担。审判员 宫绍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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