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东旭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1002刑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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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02刑更7号案件名称
梅东旭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梅东旭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02刑更7号罪犯梅东旭,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租住廊坊市安次区。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1)冀10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判处被告人梅东旭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梅东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提出:该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梅东旭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梅东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走访调查情况说明,协查复函,通讯记录照片,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东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1)冀10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梅东旭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梅东旭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双月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建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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