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忠、王贵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703民特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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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29号案件名称
王世忠、王贵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世忠;王贵芳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民特129号申请人:王世忠,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王贵芳,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王铁军,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人王世忠申请认定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世忠称,申请人王世忠与被申请人王贵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贵芳于2010年5月13日因半身不遂入住锦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病情。出院后卧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用语言表述,智力相当于婴儿,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王贵芳的代理人王铁军称,王贵芳身体状况属实,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认定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世忠与被申请人王贵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即长子王铁斌、次子王铁军。王贵芳的父母早已去世。2013年9月9日,被申请人王贵芳入住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2021年9月3日,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锦康司【2021】精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贵芳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贵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紫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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