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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忠、王贵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703民特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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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29号
  • 案件名称

    王世忠、王贵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世忠;王贵芳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民特129号申请人:王世忠,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王贵芳,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王铁军,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人王世忠申请认定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世忠称,申请人王世忠与被申请人王贵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贵芳于2010年5月13日因半身不遂入住锦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病情。出院后卧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用语言表述,智力相当于婴儿,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王贵芳的代理人王铁军称,王贵芳身体状况属实,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认定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世忠与被申请人王贵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即长子王铁斌、次子王铁军。王贵芳的父母早已去世。2013年9月9日,被申请人王贵芳入住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2021年9月3日,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锦康司【2021】精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贵芳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贵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贵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紫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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