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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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158号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凯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158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灵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凯志,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农商行)诉被告吴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因该笔贷款已立案并已调解,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计2273元,由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创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 玫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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