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8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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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82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武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8执282号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28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300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3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但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陕0428执207号执行一案中,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尚欠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180000元,本院在本案中扣除180000元给付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50000元案件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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