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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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3938号案件名称
王金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金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3938号原告:王金玲,女,汉族,1960年11月26日生,住。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于洪玉,职务:清算组组长。组织机构代码:10660096-0。原告王金玲与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王金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玲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建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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