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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森、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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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824号
  • 案件名称

    杨森、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森;韩明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824号原告:杨森,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韩明君。原告杨森与被告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严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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