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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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824号案件名称
杨森、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森;韩明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824号原告:杨森,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韩明君。原告杨森与被告韩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严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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