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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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853号案件名称
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镇土城街道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13467L。法定代表人:任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大禄,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大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8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镇土城街道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13467L。法定代表人:任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大禄,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大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8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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