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8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853号
  • 案件名称

    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大禄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镇土城街道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13467L。法定代表人:任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大禄,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大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8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镇土城街道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13467L。法定代表人:任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大禄,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大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8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