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恢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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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恢482号案件名称
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陆雪林。 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国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恢4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2021)浙10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恢4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俞尧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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