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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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934号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坚,男,汉族,1956年06月26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坚小额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坚已于2013年06月14日死亡,且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村)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巫商林审判员 廖婉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邦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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