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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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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75号
  • 案件名称

    王家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家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75号被执行人王家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035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王家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范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家范在××行辽宁省沈阳东长白支行的账户33×××49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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