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传奎;张朝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倪传奎,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朝容,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