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传奎;张朝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082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倪传奎,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朝容,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传奎、张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