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赫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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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360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赫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赫崇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360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667280776D。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被告:赫崇玲,女,1968年3月2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赫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薇法官助理 鲁子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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