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凤、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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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01号案件名称
李长凤、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长凤;刘素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01号申请人:李长凤,男,汉族,1987年4月5日,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素芳,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李长凤与被申请人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不动产权证号是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雨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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