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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凤、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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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01号
  • 案件名称

    李长凤、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长凤;刘素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01号申请人:李长凤,男,汉族,1987年4月5日,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素芳,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李长凤与被申请人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不动产权证号是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雨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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