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骑麟与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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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231号案件名称
张骑麟与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骑麟;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31号 原告:张骑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法定代表人:郭宝义,职务不详。原告张骑麟与被告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骑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平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二 〇 二一 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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