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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赵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2执恢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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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2执恢17号
  • 案件名称

    左某某、赵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左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权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甘12民终556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固定收入,家庭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左某某,家庭劳动力单薄,家庭十分困难,无固定收入,申请人左某某申请诉法救助,申请人左某某符合司法救助规定。我院对申请人依法进行李司法救助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2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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