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东、宁国市宜人空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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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66号案件名称
陈文东、宁国市宜人空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文东;宁国市宜人空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66号申请人:陈文东,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宜人空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滨河路翠竹名园2栋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PFBUXD(1-1)。法定代表人:胡明皓,总经理。申请人陈文东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宜人空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的义务。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皖1881执2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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