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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刚、甘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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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01号
  • 案件名称

    涂建刚、甘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涂建刚;甘文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建刚,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文江,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鑫,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涂建刚因与被上诉人甘文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建刚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涂建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建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涂建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恒书记员    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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