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刚、甘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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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01号案件名称
涂建刚、甘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涂建刚;甘文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建刚,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文江,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鑫,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涂建刚因与被上诉人甘文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建刚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涂建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建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涂建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恒书记员 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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